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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每日解讀

  • 發布時間: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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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第六十條條款內容: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條款解讀說明

1、這條規定了工會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工會既可以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增加或補建安全設施,也可以要求依法改善勞動條件,還可以建議停止施工、投產,待安全設施配套時再行施工等。生產經營單位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及時處理。

2、工會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工作冒險作業時,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研究工會的意見,不得推諉,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工會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意見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果斷作出處理決定,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需要注意的是,工會對糾正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都是向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建議,不是直接制止或組織撤離。涉及生產的指揮和組織問題應由生產經營單位決定。

3、工會作為職工群眾組織,有權關心和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工會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權要求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