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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上海海事局 關于印發《上海港提高靠港船舶岸電使用率實施方案(2023年)》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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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

關于印發《上海港提高靠港船舶岸電使用率實施方案(2023年)》的通知

市交通委執法總隊、各區交通主管部門、市港航中心、中國船級社上海分社、各相關港航企業、各相關岸電設備供應商:

為提高上海港靠港船舶岸電使用率,推進本市港航領域綠色低碳發展,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上海海事局研究制定《上海港提高靠港船舶岸電使用率實施方案(2023年)》,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海事局

2023年4月17日

上海港提高靠港船舶岸電使用率實施方案(2023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交通運輸部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上海市碳達峰實施方案》《上海市交通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文件要求,為提高上海港靠港船舶岸電使用率,推進本市港航領域綠色低碳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發展目標

以推動港航領域綠色低碳轉型為引領,以碼頭和船舶全面配備岸電設施為基礎,以強化船舶使用岸電執法檢查為手段,全面推動上海港船舶岸電設施使用率逐年提高。2023年,國際集裝箱靠港船舶岸電使用量同比2022年增長30%;郵輪碼頭、港作拖輪使用岸電實現常態化。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碼頭岸電設施建設。持續推進上海港碼頭岸電設施建設,逐步實現港口碼頭全面配備岸電設施。新、改、擴建碼頭(油氣化工碼頭除外)同步設計和建設岸電設施,并在項目核準備案、設計審查、驗收、行政許可等環節確保同步推進。2023年,為低壓小容量岸電適用船舶提供靠泊服務的碼頭泊位(油氣化工碼頭除外)實現標準化岸電設施全覆蓋;集裝箱碼頭泊位岸電覆蓋率達到90%以上,力爭實現全覆蓋。(牽頭部門:市交通委科技信息處、港務監管處、綜合規劃處、交通建設處;實施部門:市港航中心、各區交通主管部門)

(二)推進船舶受電設施改造。推進本市籍船舶、新入籍船舶開展船舶受電設施改造,實現本市內河集裝箱船、滾裝船、600總噸以上干散貨船和多用途船,以及海進江船舶的受電設施全覆蓋(液貨船除外),逐步推進客運船舶和公務船舶開展受電設施改造。船舶受電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由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牽頭部門:市交通委港務監管處;實施部門:市港航中心、中國船級社上海分社)

(三)加強船港岸電使用對接。推進船方港方在靠泊前互通岸電配置情況和使用需求,如實記錄岸電設施使用情況,鼓勵長期靠港船舶與碼頭簽訂岸電使用協議,逐步形成具備使用條件船舶常態化應用岸電。岸電設備供應商應積極參與并配合做好岸電設施的首次對接工作。(牽頭部門:市交通委科技信息處、港務監管處;實施部門:市港航中心、中國船級社上海分社)

(四)強化岸電使用執法監管。在全市推廣港航領域生態環保“網格化”管理機制,嚴格依照現行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船舶、碼頭在岸電使用方面的監督管理。在廣泛開展普法宣傳教育的基礎上,制定岸電執法現場檢查操作規程,強化企業對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的宣傳、督促、推廣和應用。啟動交通、海事聯合執法專項行動,通報典型違法案例,推動具備條件的船舶和碼頭使用岸電成為行業自律。(牽頭部門:市交通委執法總隊、上海海事局、市交通委港務監管處、科技信息處;配合部門:市港航中心、各區交通主管部門)

(五)健全岸電數據報送制度。繼續推進全市標準化岸電設施接入上海港岸電數據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進一步發揮數據管理職能并向社會公開上海港岸電設施信息。未能實現數據實時對接的碼頭仍應按要求向市級平臺按時、準確報送岸電設備的建設和每月運營數據。市級平臺在線記錄的岸電使用數據是相關企業申請本市岸電運營補貼的主要數據來源,在加強數據對接、統計、查詢等服務功能的同時,通過數據賦能日常監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牽頭部門:市交通委科技信息處;實施部門:市級平臺、市港航中心、各區交通主管部門、市交通委執法總隊)

(六)加大岸電使用支持力度。簡化岸電建設審批手續,協調電網企業做好配電網規劃支撐,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做好配套電網接入服務,多措并舉支持岸電建設。鼓勵碼頭企業降低岸電收費標準,支持為使用岸電船舶提供靠離泊便利和港口作業費用優惠。及時組織開展2022年度岸電運營補貼申報、審核工作。(牽頭部門:市交通委科技信息處;配合部門:市港航中心)

(七)常態開展岸電技術交流。根據岸電推廣使用的實際需要,常態化開展船岸雙方的岸電技術交流活動。通過組織實船連接岸電演示、征集船方港方使用岸電意見、加強檢驗機構技術交流等方式,系統梳理并研究本市在岸電建設、使用方面存在的問題。編制發布低壓小容量岸電設施標準化操作流程和海港高壓岸電使用注意事項須知,指導規范使用岸電。(牽頭部門:市交通委科技信息處、港務監管處;實施部門:市港航中心、各區交通主管部門、中國船級社上海分社)

三、時間節點

(一)2023年4月底前

結合《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條例》貫徹實施,對全港碼頭、船舶組織開展岸電使用宣傳教育。制定岸電執法檢查操作規程,形成內河水域碼頭、船舶岸電使用執法檢查計劃,開展海港水域聯合執法監管工作研究。

(二)2023年6月底前

組織重點碼頭企業和航運企業,召開提高船舶岸電使用率推進會議,啟動上一年度岸電運營補貼申報工作。探索推廣港航領域生態環保“網格化”管理機制。編制發布低壓小容量岸電設施的標準化操作流程和海港高壓岸電使用注意事項須知。啟動交通、海事聯合執法專項行動。

(三)2023年12月底前

完成海港碼頭低壓小容量岸電設施標準化建設。完成大治河浦星公路橋停泊區岸電設施標準化建設。全面完成岸電使用年度工作目標。組織開展岸電使用執法監管工作的總結評估。

(轉載自中國港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