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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港集團與中遠海控簽署《航運及碼頭服務框架協議》

  • 發布時間: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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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上港集團(600018.SH)發布《上港集團與中遠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至2025年度日常關聯交易公告》。董事會會議經審慎考慮,同意公司與中遠海控(601919.SH)簽署有效期為三年(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航運及碼頭服務框架協議》的日常關聯交易事項,同意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向中遠海控提供勞務金額上限分別不超過人民幣35億元/年,接受中遠海控提供勞務金額上限分別不超過人民幣 5億元/年。

8月30日,上港集團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以8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從審慎原則考慮,關聯董事嚴俊先生、王海民先生回避表決,由其他8名非關聯董事進行表決)審議通過《關于與中遠海控簽署<航運及碼頭服務框架協議>并厘定2023至2025年度日常關聯交易上限的議案》。董事會同意上港集團與中遠海控簽署有效期為三年(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中遠海控司與上港集團航運及碼頭服務框架協議》(《航運及碼頭服務框架協議》),同意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上港集團(含合并報表范圍內子公司)向中遠海控提供勞務金額上限分別不超過人民幣35億元、人民幣35億元、人民幣35億元;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上港集團接受中遠海控提供勞務金額上限分別不超過人民幣 5億元、人民幣5億元、人民幣5億元。

據了解,上一次的三年期簽約中,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上港集團向中遠海控提供勞務金額上限分別不超過人民幣 30億元、人民幣 32億元、人民幣35億元;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上港集團接受中遠海控提供勞務金額上限分別不超過人民幣5億元、人民幣5億元、人民幣5億元。

《航運及碼頭服務框架協議》主要內容如下:1、交易內容:公司向中遠海控提供碼頭及其他相關服務,以及接受中遠海控提供的航運及其他相關服務。公司向中遠海控提供的碼頭及其他相關服務(碼頭服務)包括:(1)碼頭集裝箱報務;包括并不僅限于安排集裝箱船舶靠泊作業,提供裝卸、堆存、中轉、運輸、信息等服務;(2)轉運國際中轉箱、內支線中轉箱和空箱;(3)集裝箱船舶拖輪作業服務、引航服務、理貨服務、集裝箱海上過泊服務;(4)船舶代理、拖車、堆場等服務;(5)房屋租賃及車位租賃等服務;(6)其他相關碼頭配套服務。中遠海控向公司提供的航運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合稱:“航運服務”)包括:(1)貨物運輸、貨運代理、艙位出租、艙位互換;(2)物流服務、拖車、堆場;(3)與航運服務相關的配套服務。

與上市公司的關聯關系,上港集團說明,中遠海控前任董事王海民先生目前為上港集團現任董事。王海民先生于2020年8月起不再擔任中遠海控董事職務,距目前時間已超過12個月,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6.3.3條”對關聯法人的認定,目前公司與中遠海控不構成關聯(國際)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HK0316))擔任董事職務,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6.3.3條”對關聯法人的認定,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為本公司關聯法人。

鑒于王海民先生在過去12個月內仍為中遠海控控股股東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的董事;公司和中遠海控雙方之間的業務涉及各自合并報表范圍內多家子公司,交易結構交叉復雜,對于關聯方范圍的認定有所不同;同時考慮 2023至2025年度兩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工作變動可能性等因素。

因此,經審慎考慮,公司與中遠海控簽署《航運及碼頭服務框架協議》,協議涉及日常關聯交易包含公司和中遠海控各自合并報表范圍內子公司。

上港集團與中遠海控之間發生的上述日常關聯交易事項屬于公司正常的經營行 為,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場化定價原則,符合公司與股東利益,不存在損害公司或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也不影響公司的獨立性,公司主營業務不會因此類關聯交易而對關聯方形成依賴,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等不會產生不利影響。

(轉載自中國港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