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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于《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 發布時間: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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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從交通運輸部獲悉,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和八十四條有關要求,交通運輸部擬對《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簡稱《辦法》)進行修改,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6月6日。

記者梳理發現,《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長江流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港航企業對港口和船舶岸電設施改造等要求。第四條明確了扶持政策包括資金補貼、電價優惠等。第六條增加一款,明確長江流域的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碼頭岸電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實施建設和改造。第十條增加一款,明確長江流域的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船舶受電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實施建設和改造。

《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增加了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不按規定使用岸電的處罰規定。在罰款額度設定方面。考慮到內河船舶的經濟承受能力,為提高執法的可操作性,《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將對大部分船舶的罰款金額控制在2萬以內。同時依據2021年1月22日修訂印發的《行政處罰法》(將于今年7月15日起實施),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以教育批評為主。

在罰款金額階次的設定方面。為體現處罰與造成的污染程度一致的原則,以發電機組(船舶輔機)總功率2000千瓦和8000千瓦劃分了3個罰款階次,分別罰款1—2萬(2000千瓦以下)、2—5萬(2000—8000千瓦)和5—10萬(8000千瓦以上),具體金額由現場執法人員結合船舶發電機組功率、停泊時長等情形確定;同時將船舶連續違規、累計多次違規不使用岸電以及船舶受電設施損壞后長期不維修的,作為情節嚴重的情形,相應在10萬到50萬之間劃定了3個處罰階次。

據悉,2020年12月26日,《長江保護法》頒布,其中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明確了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有制定并組織實施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并給予政策扶持的職責,進一步明確了具備使用條件的船舶靠港時應當按規定使用岸電,第八十四條規定了相應罰則。(轉載自中國港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