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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 (中青發〔2020〕12號)

  • 發布時間: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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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強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建設,在推進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中充分發揮黨的助手和后備軍作用,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是共青團在國有企業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是指設置在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企業的團組織。

第三條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組織力,切實履行引領凝聚青年、組織動員青年、聯系服務青年的職責,團結帶領團員青年在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增強國有經濟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中發揮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

第四條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應當把思想政治工作作為經常性、基礎性工作,強化政治引領,增強政治能力,教育引導團員青年聽黨話、跟黨走;堅決擔負起政治責任,推動黨的主張和決策部署有效落實;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宣傳教育,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培育團員青年的家國情懷,抓好制度自信教育和形勢政策教育;充分發揚斗爭精神,增強斗爭本領,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有效防范化解風險。

第五條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應當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弘揚國有企業優良傳統和作風,增強應對挑戰的斗志,提升產業興國、實業報國的精氣神;積極參與精神文明建設,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弘揚勞模精神、工匠精神,造就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新時代國有企業青年職工隊伍。

第六條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政治標準、政治要求貫徹到團的全部工作和建設之中。

(二)堅持黨建帶團建,落實黨對共青團改革和全面從嚴治團的要求,始終保持和增強團的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

(三)堅持團建工作與企業生產經營深度融合,在服務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中檢驗團組織工作成效。

(四)堅持尊重青年主體地位,強化服務意識、提升服務能力,鞏固黨執政的階級基礎和青年群眾基礎。

(五)堅持抓基層打基礎,著力加強團支部建設,增強基層團組織的生機與活力。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七條 國有企業團員3人以上的,成立團支部。團員7人以上的團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

國有企業團員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設立團的總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團總支)。團員人數不足5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也可以設立團總支。

國有企業團員人數100人以上的,設立團的基層委員會(以下簡稱團委)。團員人數不足10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也可以設立團委。

第八條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設置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要求和國有企業團員青年流動分布情況,可以不完全與黨組織和行政建制對應。可以按照地域相鄰、規模適當、有利于生產經營、便于管理的原則,成立聯合團組織。

積極探索工程項目建團、產業鏈建團、生產線建團、公寓建團、網絡建團等模式。為期6個月以上的工程項目、研發團隊等,具備條件的,應當成立團組織。

可以建立團主導的青年志愿服務組織、公益組織、文藝體育組織等青年組織和“青年之家”,創新國有企業團的基層組織形態。

第九條 國有企業團的支部委員會一般由3至5人組成,設書記1人,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1人。國有企業團的總支部委員會一般由5至7人組成,設書記1人,可以設副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律委員等若干委員。

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委員會一般不設常務委員會。團員在2000人以上或下設團委的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根據工作需要,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

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委員會一般由7至9人組成;設常務委員會的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委員會一般由15至21人組成,其中常務委員5至9人。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委員會設書記1人,副書記1至3人。

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委員會人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放寬。

第十條 國有企業團(總)支部委員會一般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2年或3年。團(總)支部書記、副書記一般由團員大會從新當選的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團支部書記、副書記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

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委員會由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至5年,一般應當與同級黨組織保持一致。國有企業基層團委書記、副書記以及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常務委員,一般由本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召開團員大會選舉的團的基層委員會書記、副書記,也可以由團員大會從新當選的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應當嚴格執行任期制度,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選舉結果須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

國有企業團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國有企業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認為有必要時,經過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調動或指派下級團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直屬企業(單位)團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以中央企業系統團委為主指導,審批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中央企業及其直屬企業(單位)召開團員代表大會,可以為團組織隸屬地方的下一級企業(單位)分配代表名額。

第十二條 為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機構,團組織關系不轉接的,經上級團組織批準,可以成立臨時團組織。臨時團組織班子成員由批準其成立的團組織指定。

第三章 主要職責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團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黨的領導,突出政治建設,強化政治功能,教育引領全體團員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組織團員青年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組織團員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團章和團的基本知識。

(三)宣傳、執行黨組織的指示和團組織的決議,團結帶領團員青年在企業生產經營和改革發展中發揮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幫助團員青年提升職業技能和綜合素養,引導團員青年弘揚職業文明,參與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

(四)密切聯系服務青年,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及時了解青年思想動態,把解決思想問題同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穩人心的工作,助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在企業改革重組、化解過剩產能、處置“僵尸企業”和破產企業等過程中,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積極反映并爭取解決困難團員青年的具體問題,引導團員青年擁護支持改革,積極參與改革。

(五)加強基層團組織規范化建設,不斷擴大團的有效覆蓋,加強所屬團組織的指導和考核。

(六)加強團干部隊伍建設,履行好協助黨管理團干部的職責,對團干部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七)加強團員隊伍建設,做好團員發展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做好推優入黨工作,推薦青年人才。主動適應企業發展需要,做好國有企業出國(境)團員青年的服務管理工作。

(八)堅持全面從嚴治團,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落實團的紀律和作風建設有關規定,推動全面從嚴治團向基層延伸。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團(總)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團員青年帶頭學習貫徹黨的創新理論,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團員青年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二)宣傳、執行黨組織的指示和團組織的決議,團結帶領團員青年在企業生產經營和改革發展中創先爭優、建功立業。

(三)加強團員隊伍建設,做好團員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做好組織關系轉接,嚴格團的組織生活,落實“三會兩制一課”,定期開展主題團日。

(四)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做好經常性發展團員工作;做好推優入黨工作,積極向黨組織輸送新鮮血液。

(五)保障團員權利不受侵犯,及時向團員青年通報團的工作情況,接受團員監督;維護和執行團的紀律,依規穩妥處置不合格團員。

(六)關懷幫扶困難團員,密切聯系服務青年,廣泛聽取團員青年意見建議,為團員青年提供針對性服務。

(七)引導廣大團員青年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推動團員成為注冊志愿者,弘揚志愿精神,積極服務人民,奉獻社會。

第四章 團員隊伍建設

第十五條 堅持用黨的創新理論武裝團員隊伍,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訓練,組織引導團員青年認真學習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實施青年大學習行動。堅持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相結合,采取理論宣講、集體學習、培訓講座等方式,加強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六條 嚴肅團的組織生活,創新規范落實“三會兩制一課”,經常、認真、嚴肅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按照增強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斗性的要求,加強和規范團內政治生活。

第十七條 加強團員日常管理,及時轉接團組織關系,加強團員檔案管理,督促團員按規定交納團費。有針對性地加強和改進對出國(境)團員、流動團員、勞務派遣制員工團員的管理,注重做好兼并重組和破產企業職工團員、農民工團員、新入職團員教育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團的紀律,對違反團的紀律的團員及時教育或者處理,問題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報告。

保留團籍的黨員在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同時,應當積極參加團支部的組織生活,正確行使團員權利,模范履行團員義務。

第十八條 從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關心關愛團員,尊重和保障團員的各項權利,增強團員的使命感和光榮感,建立健全長效激勵機制。

第十九條 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嚴格程序、嚴肅紀律,做好經常性發展團員工作,重視在生產一線和科研管理崗位的青年職工中發展團員。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應當把推優入黨作為一項經常性重要工作,28周歲以下青年入黨,一般應當從團員中發展,發展團員入黨一般應當經過團組織推薦,規范“推優”程序,強化培養過程,完善工作機制,提高“推優”質量。

第二十一條 緊密結合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團組織活動,把開展青年突擊隊、青年志愿服務,青年文明號、青年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產示范崗,職業技能競賽、創新創效活動等作為提升企業團建質量的重要抓手,引導團員青年爭當生產經營的能手、創新創業的先鋒、提高效益的標兵、攻堅突擊的骨干。

第五章 團干部隊伍建設

第二十二條 遵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和堅定理想信念、心系廣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錘煉優良作風的重要要求,突出知青年、懂青年、愛青年,建立一支來源廣泛的專職、掛職、兼職相結合的國有企業團干部隊伍。有計劃地把各個崗位上的優秀青年職工選拔到團的崗位上經受鍛煉,鼓勵青年黨員兼任企業團的干部為黨做青年群眾工作。

國有企業專職團組織書記、副書記一般分別享受企業同級黨組織職能部門正、副職待遇。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領導班子中的兼職團干部應當保證有一定時間從事團的工作。團組織書記是黨員的,可以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會議。團組織書記原則上為同級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人選,具備條件的,可以作為同級黨委委員人選。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結合實際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團干部。青年職工在3000人以上的國有企業,其團委一般至少配備2名專職團干部和2至3名以共青團工作為主的團干部;青年職工在5000人以上的國有企業,由企業黨組織按照比例適當增加團干部職數。國有企業所屬企業(單位)也要配齊配強團干部。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應當認真落實協助企業黨組織管理團干部的職責,加強對團干部的考察考核、教育培訓、管理監督,按照有關規定對團干部選拔任用和獎懲提出意見。團的領導機關應當推動建立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書記述職評議制度。

第二十五條 定期組織開展團干部培訓,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團干部調訓、輪訓制度,對新任職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書記應當在1年內進行任職培訓。

第六章 ?領導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受同級黨組織領導,同時受上級團組織領導,應當定期向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報告工作。

各級團的領導機關應當把國有企業團的建設納入整體工作部署和總體規劃,形成黨委領導下,團委牽頭抓總、相關團(工)委具體指導、企業團組織履職盡責的工作格局。

總部在京外的中央企業的團建工作,中央企業團工委發揮領導、指導作用,企業所在地的市地級以上團委協助。中央企業在地方的直屬企業(單位)的團建工作,中央企業系統團委發揮領導、指導作用,企業(單位)所在地的地方團委協助。

全國鐵道團委、中管金融企業團委垂直領導本系統的團組織,注意加強與地方團組織的聯系,抓好系統團建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團組織要積極爭取黨組織支持,推動國有企業團建工作與黨建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企業在制定和推行涉及青年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時,應當有共青團和青年職工代表參加,廣泛聽取青年職工的意見。企業職代會中的青年職工代表應當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八條 各級團組織應當積極推動黨建帶團建機制落實,為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和經費保障。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開展活動所需經費,一般應當列入企業經費預算。

第二十九條 加強國有企業共青團工作陣地保障,推動黨團、群團工作和服務陣地共建共享,積極開展“青年之家”建設。具備條件的國有企業,可以建設少先隊校外實踐教育基地。

第三十條 注重培養樹立宣傳先進典型,對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國有企業團員青年、團干部、團組織和青年集體等,應當給予表彰表揚。

第三十一條 堅持有責必問,失責必究。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落實工作不力、干部協管不到位、基礎團務不規范的,要及時提醒、約談或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出現嚴重問題的,應當嚴肅問責追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本相對控股并具有實際控制力的企業團組織,集體企業團組織,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共青團中央基層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廢止。